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四川志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九鼎建信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尤美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志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九鼎建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尤美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志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九鼎建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