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 海外国际旅游集团重庆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14062号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外国际旅游集团重庆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刘洋与被告海外国际旅游集团重庆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140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海外国际旅游集团重庆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刘洋旅游费27840元及以2784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