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循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市金融法院
内容
贵州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某、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贵州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某、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贵州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某、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谢某、贵州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海循通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318号、(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125号、(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126号、(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127号民事判决对原告所负债务的未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承担的本金部分以1亿元为限;二、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福州路209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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