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 ,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沪0114民初2263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沪0114民初22631号】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