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术珍,刘欣鑫,何万里,刘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1072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欣鑫:女,汉族,1995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11号1栋1单元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谭术珍诉被告刘欣鑫、何万里、刘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欣鑫、何万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谭术珍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欣鑫、何万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谭术珍支付律师费10200元;三、原告谭术珍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8号7幢12-8号(渝2020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 00113042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债务未受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谭术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