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明校,徐克芳, 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4民初47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明校,徐克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明校,徐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4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明校、徐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49.04元、罚息(截止2021年5月12日的罚息为9407.89元;2021年5月13日起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5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截止2021年5月12日的复利为124.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