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勇志,王大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1民初101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大春(公民身份证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杨勇志与被告王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1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王大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勇志借款82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杨勇志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至借款还清时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元,公告费560元,由王大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