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放,周云鹏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5200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12民初5200号周云鹏:本院受理原告张放与被告周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查找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张放与被告周云鹏在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重庆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12日解除;二、被告周云鹏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张放定金5万元;三、被告周云鹏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张放违约金102 000元。案件受理费13 9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周云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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