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旌铭铝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民终11051号,(2020)沪0112民初77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旌铭铝业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110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三、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上海旌铭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228,005.91元,并偿付以1,228,005.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被上诉人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244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旌铭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786.55元,由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457.4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5.12元,由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