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谦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祝某某,张某某, 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民终116号,(2019)沪02民初5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祝金龙、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谦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沪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海谦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的债权;三、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上海谦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上述借款利息人民币56,900,000元的债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800元,由上诉人上海谦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