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徐广路,徐延芬,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鹿鼎天然气有限公司 ,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丰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19)渝01民初60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丰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徐广路、徐延芬:本院受理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鹿鼎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丰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徐广路、徐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渝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就原审判决中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对被上诉人包头市鹿鼎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古城湾村的土地(权属证书编号:包国用(2014)第200083号,面积:199768.4平方米,具体以抵押物清单及他项权证包他项(2015)第000292号为准)享有抵押权,并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渝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鑫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徐广路、徐延芬对被上诉人包头市鹿鼎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原审判决中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向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渝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内蒙古丰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包头市鹿鼎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原审判决中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向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