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鲜长明,李雪梅,周远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338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12民初33866号李雪梅:周远宏: 本院受理原告鲜长明与被告李雪梅、周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212 000元,以上共计462 000元,其余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至本清息止;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 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早上9时10分在本院(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41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