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倪健雄,王秋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19217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倪健雄与被告王秋菊抚养费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王秋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19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从2017年10月起,被告王秋菊每月应给付原告倪健雄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倪健雄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秋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