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286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某某: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20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截止2021年1月21日尚欠的提前到期贷款本金22893.61元、已到期逾期本金6838.92元,利息2163.67元、罚息1669.66元、复利283.22元,合计33849.08元;二、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29732.53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2163.67元为基数,均按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谢某某所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大兴街2号10单元4-1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4.3元,由原告负担38.07元,被告谢某某负担646.23元。原告垫付的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在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