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江,谢昕,曾维强, 固盾保安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江北区苏荷酒吧 ,重庆赛福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银隆中安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加迪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4179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维强、重庆赛福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4179号原告杜江与被告重庆加迪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谢昕、曾维强、重庆市银隆中安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赛福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固盾保安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区苏荷酒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七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49.38元、后续医疗费3000元、护理费7200元(120元/天某60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某90天)、误工费21000元(7000元/月某3个月)、鉴定费2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43869.38元;2、案件受理费由七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鉴定报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下午14:30在本院A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