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杨某某,黄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燕枫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司法中心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