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某,黄某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燕枫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司法中心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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