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某某,曹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某: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曹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497.60元、误工费2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7,200元、交通费960元、残疾器具费400元、残疾赔偿金288,9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8,000元、鉴定费2,45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8,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359,23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周浦人民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繁荣路380号)第三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