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张*,第三人-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林**诉被告张*、第三人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代其向第三人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30万元和利息124.2万元;2.被告支付以354.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二Ο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10时30分在本院南汇新城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三路589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