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子超,彭一峰, 重庆盛明基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佳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花春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帝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新佳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帝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盛明基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花春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子超、彭一峰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渝0108民初16021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