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泽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奉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泽秀:奉节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31.90元及截止2021年8月26日的欠息6694.39元(截止2017年9月25日的欠息为3839.71元,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在月利率9.3‰的基础上上浮30%计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以本金4231.9元为基数,在月利率9.3‰的基础上上浮30%计付逾期利息),并从2021年8月27日起以本金4231.9元为基数,在月利率9.3‰的基础上上浮30%计付逾期利息至偿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定于2022年 2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