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廖某某, 重庆凯蒂斯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凯蒂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某某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