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某某,胡某某,徐某,蒋某, 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某某:本院受理金某某 诉你、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蒋某、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