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喻勇,陈某, 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悠闲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9民初3610号,(2020)渝0119执233号,(2019)渝仲字第1418
案由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公告人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二零五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勇、陈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9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追加被告喻勇、陈某为(2020)渝0119执2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19)渝仲字第1418号《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确定的重庆市南川区悠闲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由被告喻勇、陈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重庆市南川区悠闲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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