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浩然,薛亚坤,薛勇,李建华,姜英巍,薛英芬,一,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薛勇、李建华、姜英巍: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浩然诉被告安阳裕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薛亚坤、薛勇、李建华、姜英巍、薛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 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26740.85元,并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4426740.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426740.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本息为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就本案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承办法官:罗涛 联系电话:67188929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