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忠,曹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1273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阳: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忠诉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渝0112民初1273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曹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忠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二、被告曹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忠支付逾期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8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刘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90元,由被告曹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