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苏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苏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与被告李某某、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