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陈某某,第三人-西藏开投集团海通水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河川村5组10号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及第三人西藏开投集团海通水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应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运输费用14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8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则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