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 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明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某某、吉林省明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