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某某, 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红波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92民初7469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某某、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红波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何某某、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鄂0192民初746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