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林某某, 湖北富水河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应城市神和米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富水河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丁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应城市神和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诉被告湖北富水河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丁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应城市神和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