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第三人-, 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永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1民初11924号之一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64377):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永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第三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1民初119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原告重庆永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