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某某,何某,李某,第三人-,周某某,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2941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某、李某、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周某某:我院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何某、李某、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渝0103民初29414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其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欠款共计210419.86元,并以前述应付未付的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计算至前述应付未付的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其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交纳的执行费用3056元,并以305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一日下午14: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