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邬某某, 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东义旭辉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邬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义旭辉商贸有限公司、邬某某、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重庆东义旭辉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至2021年10月14日,3728.67万元),共计5428.67元;2、判令被告邬某某对被告重庆东义旭辉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豪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桥区龙水湖片区土地(证号:109房地证2005字第00790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3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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