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某某,李某某,姜某某, 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李某某、姜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