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鄂州市小武松电器防火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高某,王某,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湖北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州市小武松电器防火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高某、王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小武松电器防火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高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鄂州市小武松电器防火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500000元,积欠利息36086.15元,合计9536086.15元(利息算至2020年9月20日,以后的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为止);2、判决原告对被告湖北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新福源长江天下13号楼1层3-7号,二层4-7号及16号楼1层1-2号商铺、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318号福源长江天下15号楼1层1-6号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息;3、判决被告湖北新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高某、王某对鄂州市小武松电器防火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主体变更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