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某某,汪某某,刘某,方某,周某某,胡某某,陶某某,肖某,胡某某,何某某,李某,雷某某,胡某某,孙某,曾某,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武汉兴恒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帆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海润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冠荆楚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鄂0111民初1537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海润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冠荆楚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兴恒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帆建材有限公司、何某某、汪某某、刘某、方某、周某某、胡某某、陶某某、肖某、胡某某、何某某、李某、雷某某、胡某某、孙某、曾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诉你们的(2021)鄂0111民初153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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