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民终8350号,(2020)沪0115民初34771号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林某某: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富鑫投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林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民终8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4771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957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