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某某,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24219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2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280.61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李超 联系电话:(023)67177514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