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魏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某:本院受理赵某某诉魏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99280.2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按责承担,超出部分及律师费500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翔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