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某某,蔡某,刘某某,第三人-, 重庆万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2150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某、刘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蔡某、刘某某,第三人重庆万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2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吕某某购房款500 000元;三、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吕某某违约金185 200元;四、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吕某某保函费770元、律师费8000元;六、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 060元,保全费437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李超 联系电话:(023)67177514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