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阮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湖北振利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704民初202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阮某某、湖北振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诉被告阮某某、湖北振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704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阮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借款本金187518.39元及利息4549.70元(利息算至2020年9月1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湖北振利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对涉案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即阮某某坐落于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邓平村316国道 南侧鑫瑞名居1号楼2单元18层1801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阮某某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14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5762元,由阮某某、湖北振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