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章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704民初6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诉被告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70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借款本金50171.61元、利息532.69元(利息算至2020年9月1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对章某某坐落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燕矶街荣安安居小区5号楼1单元702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章某某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068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合计1598元,由章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