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重庆市一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省咸丰县朝阳寺镇椒石路19号4号周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一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袁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该案开庭审理前。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