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长阳兴福村镇,谭某某,向某, 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某某、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500元、借款期内的利息3830.96元及截止2021年2月4日的逾期利息1950.75元,并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2%支付利息。二、被告向某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被告谭某某、向某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法院为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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