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某某,焦某,邹某某,宋某, 长春市林江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林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林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某某、焦某、邹某某、长春市林江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宋某:本院受理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你们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封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