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 乾安县德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吉0723民初51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王某某、乾安县德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72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62757.10元、利息7008.22元,并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2757.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885%给付罚息,对逾期未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6885%计收复利(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65倍计算后的年利率低于6.6885%的,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65倍计算罚息、复利,调整方式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确定)。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有权就王某某坐落于乾安县乾安镇祥瑞庄园小区8栋1单元110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公告费1420元,由王某某负担。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5元,由王某某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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