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某某, 扶余县永平乡六颗星化肥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扶余县永平乡六颗星化肥经销处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