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三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四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安图旺民长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元道电气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图旺民长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元道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安图旺民长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三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四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下同)3500万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上述被告一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2月22日9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周清。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