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融法院 |
内容 |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2,067,584.63元,并支付利息8,569,959.56元,合计80,637,544.19元;二、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本项判决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72,067,584.63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为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合计金额,其中第二项的罚息和复利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四、被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张某某对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89,732.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4,732.11元,由六名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