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上海禾坤贸易有限公司,,赵勇辉,第三人-,郭淑会,王国强,赵静,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朴岐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磐隆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显钧贸易有限公司大荔远洋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昔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妙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泖宸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赋银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沪74民初290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金融法院
内容
上海赋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禾坤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泖宸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妙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朴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昔霆实业有限公司、大荔远洋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勇辉: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磐隆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雷鸣、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赋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禾坤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泖宸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妙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朴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昔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显钧贸易有限公司、大荔远洋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郭淑会、王国强、赵静、赵勇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沪74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2,865.6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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