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禾坤贸易有限公司,,赵勇辉,第三人-,郭淑会,王国强,赵静,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 ,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朴岐实业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磐隆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显钧贸易有限公司 ,大荔远洋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昔霆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钦筑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妙远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泖宸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赋银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沪74民初290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融法院 |
内容 |
上海赋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禾坤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泖宸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妙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朴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昔霆实业有限公司、大荔远洋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勇辉: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磐隆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菩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雷鸣、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赋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禾坤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泖宸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妙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朴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昔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显钧贸易有限公司、大荔远洋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郭淑会、王国强、赵静、赵勇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沪74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2,865.6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